宗法制度
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奴隶主贵放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其特点是宗族组织和国家组织合而为一,宗法等级和政治等级完全一致。这种制度确立于夏朝,发展于商朝,完备于西周,影响于后来的各封建王朝。按照西周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周王自称天子,称为天下的大宗。天子的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被封为诸侯。诸侯对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国内却是大宗。诸侯的其它儿子被分封为卿大夫。卿大夫对诸侯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采邑内却是大宗。从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因此贵族的嫡长子总是不同等级的大宗(宗子)。大宗不仅享有对宗族成员的统治权,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权。后来,各封建王朝的统治者对奴隶制的宗法制度加以改造,逐渐建立了由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组成的封建宗法制。
首先,弄清了“宗”字的古义,确认宗法制度就是父系氏族家长制。这是其一。“宗”字的本义是宗庙,又有动词祭祀的意思。法,就是法规、法则、条例。中国古代用宗法来代表尊祖敬宗的宗族制度,我们今天则可用宗法制度来代表以家长制大家庭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和社会经济政治关系密切结构在一起的一套宗族组织的制度。在外文中,家长制和宗法制是同一个词,含义一样。
周天子对诸侯军的组建主要表现为诸侯军的统帅由天子委任和规定诸侯 军的限额。
周天子委任诸侯军的统帅源于周代的“命卿”制度,根据周代的分封制, 诸侯有公侯伯子男五等。从上引《鲁语》可知,王室军由“公帅之”,至于 元侯之师则由“卿帅之”。元侯,又称方伯,其地位仅次于“公”,可以说 是诸侯之长,如西周初年的卫、齐、鲁、晋四国即是。又据《公羊传?隐公 五年》“天子之公称公,王者之后称公,其余大国称侯,小国称伯子男”。
《礼记?王制》载周代命卿制度:“大国之卿皆命于天子;次国三卿、二卿 命于天子,一卿命于其君;小国二卿,命于其君”。又《周礼?夏官?司马》 上说“军将皆命卿”。可见诸侯国的军队均由“命卿”或诸侯统帅,而“命 卿”和诸侯又直接受制于天子,从而强化了天子对地方军的控制。
诸侯军在编制上也是由天子掌握的,诸侯军队的数额均有限制,对此,后世说法不一。韦昭《国语?鲁语下》注说:“元侯,大国之君。师,三军 之众也”,也就是说“元侯”可建立“三军”。另外《周礼?夏官?司马》 也称:“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而何休《公羊传?隐公五年》 注说:“天子六师,方伯二师,诸侯一师”,意为“元侯”所建军队仅有“二 师”。以当时的历史事实看,前一说是靠不住的,因为西周时期尚无“军” 的编制单位。《左传?襄公十一年》说“春,季武子将作三军”,杜预注云 “鲁本无中军,惟上下二军,皆属于公”。而《公羊传?昭公五年》说鲁“舍 中军”是“复古”,这里的“古”自然是指西周时期。又《谷粱传?昭公五 年》说鲁“舍中军”是“贵复正”,所谓“正”很显然是指“二军”。一句 话,“二军”是“古”,是“正”,为西周“古制”,而西周有“师”无“军”, 这里所说的“二军”,在西周时就是“二师”。再如《黄石公三略?中略》 说:“圣王御世,观盛衰,度得失而为之制。故诸侯二师,方伯三师,天子 六师”。又前引《礼记?王制》关于命卿制度中次国“二卿命于天子”可知 诸侯惟有“二师”,因为诸侯能组建几个“师”的军队,天子才委任几个“命 卿”。因此,我们认为何休的说法是比较符合事实的。